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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条件

未来三年,我市全面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

实现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“底数清”“监管明”   推进全市排污口“排查、监测、溯源、整治”全覆盖,实现“一张图”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   近日,市政府办公室印发《舟山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方案》)。未来三年,我市将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,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,建立健全责任明晰、设置合理、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,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,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。   “长期以来,各地在排污口的定义、底数清单、分类管理、各部门监管职责以及分类审批(备案)等多方面缺少系统性的梳理规范,导致排污口管理尺度不一,成为生态环境督察的重点问题之一。”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,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各项要求,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拟定该《方案》,围绕全面开展排查、实施分类整治、强化监督管理等3个方面,提出12项重点任务,旨在实现全市排污口“排查、监测、溯源、整治”区域全覆盖、类型全覆盖。   根据《方案》,我市将全面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,通过人工现场实地勘探,并结合遥感监测、水面航测、水下探测、机器人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,到2025年底前,全面摸清全市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、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、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。根据排查情况,各相关部门分别建立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“一口一档”清单,并分别纳入“浙里碧水”“浙里蓝海”应用。   针对不同入河入海排污口的情况,我市计划将各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、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、农业排口、其他排口等四大类15小类,并按照“依法取缔一批、清理合并一批、规范整治一批”的原则精准开展分类整治。例如,对违反法律法规,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、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,将依法采取责令拆除、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;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、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,应予以清理合并;对于集中分布、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,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,并设置统一的排污口。   推进分类整治,更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。相关责任部门将对工矿企业、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、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检查检测,对不能稳定达标的适当加大监测频次。生态环境部门将组织开展常态化现场核查,对新增排污口做到每口必核,重点核查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设置审批、备案情况,同步开展必要的跟踪抽测。   依托现有的“浙里碧水”“浙里蓝海”等应用,各地各部门将加强协同,强化数据共享,构建“受纳水体—排污口—排污通道—排污单位”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,实现排污口排查整治、设置审批备案、日常监管等“一张图”管理。